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更字第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更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0之3號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258 號),受刑人不服本院95年2 月24日所為之95年度聲字第589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251號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本院,爰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妨害自由、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42號、94年度訴字第102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