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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162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王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壢簡字第162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所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應更正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

9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

段、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美玲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162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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