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政財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9年度執聲字第2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政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財因犯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及幫助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復經減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及幫助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復經減刑確定如附表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參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例如吸毒、竊盜、搶奪、強盜等犯罪,是否會因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而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乙節,即應逐一檢討各罪名之規定,再決定其性質係數罪或一罪,而為避免行為人多數犯罪,因數罪併罰之結果,致刑罰輕重失衡,其犯罪數代表犯罪行為人穩定的人格傾向,總之相對應的,刑罰之使用必要逐漸退縮之情形下,對於數罪併罰之量刑,對於第一重宣告刑固然是全數記入應執行刑之基數,但是從第二重宣告刑開始則按照責任遞減係數,基此,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竊盜之罪數、態樣,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時間、次數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聲字第4696號│├───────┬───────────┬───────────┬───────────┤│編 號│ 壹 │ 貳 │ 叁 │├───────┼───────────┼───────────┼───────────┤│罪 名│普通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肆月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項 │第2項 │├───────┼───────────┼───────────┼───────────┤│犯 罪 日 期│96年9月25日 │96年9月26日 │96年4 月27日採尿回溯96││ │ │ │小時內某刻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 │96年度偵字第24154號 │96年度毒偵字第5865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52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壢簡字第2564號 │96年度壢簡字第2582號 │97年度壢簡字第790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11月30日 │96年12月31日 │97年4月7日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壢簡字第2564號 │96年度壢簡字第2582號 │97年度壢簡字第790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月7日 │97年2月12日 │97年5月12日 │├──┴────┼───────────┼───────────┼───────────┤│減 刑 後 刑 期│(不得減刑) │(不得減刑) │(不得減刑) │├───────┼───────────┼───────────┼───────────┤│編 號│ 肆 │ 伍 │ 陸 │├───────┼───────────┼───────────┼───────────┤│罪 名│加重竊盜未遂 │幫助詐欺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捌月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 條第2項、第1│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項第3款 │ │ │├───────┼───────────┼───────────┼───────────┤│犯 罪 日 期│96年4月26日 │96年4月4日至10日間 │96年1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 │96年度偵字第2774號 │96年度偵字第14686號 │97年度偵字第309號 │├──┬────┼───────────┼───────────┼───────────┤│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354號 │96年度壢簡字第1623號 │97年度易字第519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7年5月5日 │97年5月30日 │97年10月31日 │├──┼────┼───────────┼───────────┼───────────┤│ 確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354號 │96年度壢簡字第1623號 │97年度易字第519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5月5日 │97年11月24日 │97年11月24日 │├──┴────┼───────────┼───────────┼───────────┤│減 刑 後 刑 期│(不得減刑) │有期徒刑叁月 │(不得減刑) │├───────┼───────────┼───────────┼───────────┤│編 號│ 柒 │ 捌 │ 玖 │├───────┼───────────┼───────────┼───────────┤│罪 名│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捌月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 罪 日 期│96年10月6日 │96年10月16日 │96年10月20日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同左 ││關年度及案號 │97年度偵字第6037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 後 ├────┼───────────┼───────────┼───────────┤│ 事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856號 │同左 │同左 ││ 實 ├────┼───────────┼───────────┼───────────┤│ 審 │判決日期│97年12月26日 │同左 │同左 │├──┼────┼───────────┼───────────┼───────────┤│ 確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 定 ├────┼───────────┼───────────┼───────────┤│ 判 │案 號│97年度易字第856號 │同左 │同左 ││ 決 ├────┼───────────┼───────────┼───────────┤│ │確定日期│98年1月23日 │同左 │同左 │├──┴────┼───────────┼───────────┼───────────┤│減 刑 後 刑 期│(不得減刑) │(不得減刑) │(不得減刑) │├───────┼───────────┼───────────┼───────────┤│編 號│ 拾 │ │ │├───────┼───────────┼───────────┼───────────┤│罪 名│普通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陸月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犯 罪 日 期│96年12月26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年度及案號 │98年度偵字第2438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後 ├────┼───────────┼───────────┼───────────┤│ 事 │案 號│98年度審易字第1428號 │ │ ││ 實 ├────┼───────────┼───────────┼───────────┤│ 審 │判決日期│98年11月27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定 ├────┼───────────┼───────────┼───────────┤│ 判 │案 號│98年度審易字第1428號 │ │ ││ 決 ├────┼───────────┼───────────┼───────────┤│ │確定日期│98年11月27日 │ │ │├──┴────┼───────────┼───────────┼───────────┤│減 刑 後 刑 期│(不得減刑) │ │ │├───────┼───────────┴───────────┴───────────┤│備 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