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5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52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指定辯護人
- 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下午5 時
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因轉讓毒品、寄藏贓物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0年11月26日以89年度訴字第431 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1年1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9年5 月8 日以88年桃簡字第1427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0年5 月7日以89年易字第3235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2 案件接續執行,於91年3 月27日執行完畢;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2年8 月11日以92年桃簡字第524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3年2 月21日以92年易字第1311號判決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2 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並於94年1 月27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詎甲○○、乙○○猶不知悔改,甲○○因缺錢花用,先於95年1 月初某日,以新臺幣(下同)5 千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士購買丙○○之個人資料及其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卡別、有效日期等信用卡資料後,夥同其友人乙○○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上網至PCHOMEONLINE等購物網站,冒用丙○○之名義,以網路刷卡付費之方式,填入丙○○之個人資料及其所有之上開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之卡號、卡別、有效日期等信用卡資料,並分別填載收貨人之資料,致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誤以為甲○○即係有權使用信用卡之人,而將商品寄送至甲○○位在桃園縣平鎮市○○街63巷14號及乙○○位在桃園縣大溪鎮○○路256 號等住處,俟乙○○收受附表所示之商品後再轉交予甲○○變賣花用,足生損害予丙○○、附表所示之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總計甲○○、乙○○共詐得84,836元之財物,嗣為警於95年5 月16日下午1 時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甲○○位在上址之住處內,扣得技嘉科技3D Galaxy 銀河水冷系列風扇1 組、創見記憶卡說明書及保固卡各1 份、魔獸戰神終極電腦主機產品保證書1 張,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行為時刑法第第28條、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四、附記事項: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 日之前,所犯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罪且宣告1 年6 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規定: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2人盜用被害人信用卡上網購物一覽表 ┌──┬───────┬───────┬───────┬───────┬─────┐ │編號│上網購買之時間│上網購買之地點│被害廠商 │訂購之物品名稱│金額 │ ├──┼───────┼───────┼───────┼───────┼─────┤ │ 1 │95年1月12日上 │桃園縣平鎮市廣│興奇科技股份有│技嘉科技3D │3850元 │ │ │午11時52分許 │仁里13鄰廣豐街│限公司 │Galaxy銀河水冷│ │ │ │ │63巷14號 │ │系列風扇1組 │ │ ├──┼───────┼───────┼───────┼───────┼─────┤ │ 2 │95年1月16日上 │同上 │興奇科技股份有│MP3隨身聽1個、│2990元、 │ │ │午10時7分許 │ │限公司、臺灣里│內衣等商品 │3501元 │ │ │ │ │國際有限公司 │ │ │ ├──┼───────┼───────┼───────┼───────┼─────┤ │ 3 │95年1月20日中 │桃園縣楊梅鎮永│矽華公司 │魔獸戰神終極電│39888元、 │ │ │午12時27分許 │美路149號之鑫 │ │腦1組、Windows│3390元 │ │ │ │萬象資訊險業社│ │XP Home隨機版1│ │ │ │ │(網咖) │ │套 │ │ ├──┼───────┼───────┼───────┼───────┼─────┤ │ 4 │95年1月20日 │不詳 │興奇科技股份有│華碩顯示卡3組 │未訂購成功│ │ │ │ │限公司 │、64位元黑色柳│ │ │ │ │ │ │丁入門新手首選│ │ │ │ │ │ │超值電腦1組、 │ │ │ │ │ │ │鍵盤光學滑鼠1 │ │ │ │ │ │ │組 │ │ ├──┼───────┼───────┼───────┼───────┼─────┤ │ 5 │95年1月23日下 │桃園縣中壢市三│聯強國際股份有│創見記憶體1組 │3599元 │ │ │午1時37分許 │和三街45號1樓 │限公司 │ │ │ │ │ │之雷彪資訊社(│ │ │ │ │ │ │網咖,現已停業│ │ │ │ │ │ │) │ │ │ │ ├──┼───────┼───────┼───────┼───────┼─────┤ │ 6 │95年1月23日下 │同上 │遠翰科技股份有│精星顯示卡1組 │2800元 │ │ │午1時43分許 │ │限公司 │ │ │ ├──┼───────┼───────┼───────┼───────┼─────┤ │ 7 │95年1月23日下 │同上 │同上 │SkypeOut國際電│2000元 │ │ │午2時3分許 │ │ │話白金儲值點數│ │ │ │ │ │ │包5組 │ │ ├──┼───────┼───────┼───────┼───────┼─────┤ │ 8 │95年1月23日晚 │同上 │鈊象電子 │Game淘網路遊戲│200元 │ │ │間8時16分許 │ │ │點數 │ │ ├──┼───────┼───────┼───────┼───────┼─────┤ │ 9 │95年1月23日 │不詳 │松崗科技股份有│SEGA iDog1套、│1090元、 │ │ │ │ │限公司 │微軟暴雷鯊無線│1600元 │ │ │ │ │ │滑鼠 │ │ ├──┼───────┼───────┼───────┼───────┼─────┤ │10│95年1月25日晚 │同上 │同上 │同上 │800元 │ │ │間10時44分許 │ │ │ │ │ ├──┼───────┼───────┼───────┼───────┼─────┤ │11│95年1月26日凌 │同上 │東石資訊股份有│硬碟快拷1組、 │1090元、 │ │ │晨0時16分許起 │ │限公司、零壹科│Windows XP │8299元、 │ │ │至同日凌晨0時 │ │技股份有限公司│Professional中│1390元、 │ │ │23分許止 │ │ │文專業版1組、 │1390元、 │ │ │ │ │ │虛擬還原7專業 │1390元、 │ │ │ │ │ │版5套 │1390元 │ ├──┼───────┼───────┼───────┼───────┼─────┤ │12│96年1月26日凌 │桃園縣平鎮市廣│東石資訊股份有│虛擬還原7專業 │1390元 │ │ │晨1時9分許 │仁里13鄰廣豐街│限公司 │版1套 │ │ │ │ │63巷14號 │ │ │ │ ├──┼───────┼───────┼───────┼───────┼─────┤ │13│96年1月26日 │不詳 │興奇科技股份有│D-Link無線寬頻│未訂購成功│ │ │ │ │限公司 │分享器1組、AMD│ │ │ │ │ │ │雙星報喜終極遊│ │ │ │ │ │ │戲電腦1組 │ │ ├──┼───────┼───────┼───────┼───────┼─────┤ │14│96年1月30日凌 │桃園縣平鎮市廣│展碁國際股份有│PC-cillin2006 │1390元 │ │ │晨2時19分許 │仁里13鄰廣豐街│限公司 │標準版(下載版│ │ │ │ │63巷14號 │ │)1套 │ │ ├──┼───────┼───────┼───────┼───────┼─────┤ │15│96年1月31日 │不詳 │興奇科技股份有│PC-cillin2006 │未訂購成功│ │ │ │ │限公司 │標準版(下載版│ │ │ │ │ │ │)1套 │ │ ├──┼───────┼───────┼───────┼───────┼─────┤ │16│95年2月1日 │不詳 │紅太陽資訊股份│終級上網提速 │500元 │ │ │ │ │有限公司 │NeSpeedBooster│ │ │ │ │ │ │6.1繁體中文版1│ │ │ │ │ │ │套 │ │ ├──┼───────┼───────┼───────┼───────┼─────┤ │17│95年2月6日晚間│桃園縣平鎮市廣│瓦瑟科技股份有│Pro-Magic數位 │899元 │ │ │9時17分許 │仁里13鄰廣豐街│限公司 │免疫系旗艦版1 │ │ │ │ │63巷14號 │ │套 │ │ ├──┼───────┴───────┴───────┴───────┴─────┤ │合計│8483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