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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52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52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下午5 時

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曾因轉讓毒品、寄藏贓物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0年11月26日以89年度訴字第431 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1年1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9年5 月8 日以88年桃簡字第1427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0年5 月7日以89年易字第3235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2 案件接續執行,於91年3 月27日執行完畢;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2年8 月11日以92年桃簡字第524 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3年2 月21日以92年易字第1311號判決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2 案件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並於94年1 月27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詎甲○○、乙○○猶不知悔改,甲○○因缺錢花用,先於95年1 月初某日,以新臺幣(下同)5 千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士購買丙○○之個人資料及其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卡別、有效日期等信用卡資料後,夥同其友人乙○○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於附表所示之時、地,上網至PCHOMEONLINE等購物網站,冒用丙○○之名義,以網路刷卡付費之方式,填入丙○○之個人資料及其所有之上開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之卡號、卡別、有效日期等信用卡資料,並分別填載收貨人之資料,致如附表所示之公司誤以為甲○○即係有權使用信用卡之人,而將商品寄送至甲○○位在桃園縣平鎮市○○街63巷14號及乙○○位在桃園縣大溪鎮○○路256 號等住處,俟乙○○收受附表所示之商品後再轉交予甲○○變賣花用,足生損害予丙○○、附表所示之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總計甲○○、乙○○共詐得84,836元之財物,嗣為警於95年5 月16日下午1 時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甲○○位在上址之住處內,扣得技嘉科技3D Galaxy 銀河水冷系列風扇1 組、創見記憶卡說明書及保固卡各1 份、魔獸戰神終極電腦主機產品保證書1 張,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行為時刑法第第28條、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四、附記事項: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 日之前,所犯為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之罪且宣告1 年6 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減刑要件,爰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魏里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規定: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規定: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被告2人盜用被害人信用卡上網購物一覽表
┌──┬───────┬───────┬───────┬───────┬─────┐
│編號│上網購買之時間│上網購買之地點│被害廠商      │訂購之物品名稱│金額      │
├──┼───────┼───────┼───────┼───────┼─────┤
│ 1 │95年1月12日上 │桃園縣平鎮市廣│興奇科技股份有│技嘉科技3D    │3850元    │
│    │午11時52分許  │仁里13鄰廣豐街│限公司        │Galaxy銀河水冷│          │
│    │              │63巷14號      │              │系列風扇1組   │          │
├──┼───────┼───────┼───────┼───────┼─────┤
│ 2 │95年1月16日上 │同上          │興奇科技股份有│MP3隨身聽1個、│2990元、  │
│    │午10時7分許   │              │限公司、臺灣里│內衣等商品    │3501元    │
│    │              │              │國際有限公司  │              │          │
├──┼───────┼───────┼───────┼───────┼─────┤
│ 3 │95年1月20日中 │桃園縣楊梅鎮永│矽華公司      │魔獸戰神終極電│39888元、 │
│    │午12時27分許  │美路149號之鑫 │              │腦1組、Windows│3390元    │
│    │              │萬象資訊險業社│              │XP Home隨機版1│          │
│    │              │(網咖)      │              │套            │          │
├──┼───────┼───────┼───────┼───────┼─────┤
│ 4 │95年1月20日   │不詳          │興奇科技股份有│華碩顯示卡3組 │未訂購成功│
│    │              │              │限公司        │、64位元黑色柳│          │
│    │              │              │              │丁入門新手首選│          │
│    │              │              │              │超值電腦1組、 │          │
│    │              │              │              │鍵盤光學滑鼠1 │          │
│    │              │              │              │組            │          │
├──┼───────┼───────┼───────┼───────┼─────┤
│ 5 │95年1月23日下 │桃園縣中壢市三│聯強國際股份有│創見記憶體1組 │3599元    │
│    │午1時37分許   │和三街45號1樓 │限公司        │              │          │
│    │              │之雷彪資訊社(│              │              │          │
│    │              │網咖,現已停業│              │              │          │
│    │              │)            │              │              │          │
├──┼───────┼───────┼───────┼───────┼─────┤
│ 6 │95年1月23日下 │同上          │遠翰科技股份有│精星顯示卡1組 │2800元    │
│    │午1時43分許   │              │限公司        │              │          │
├──┼───────┼───────┼───────┼───────┼─────┤
│ 7 │95年1月23日下 │同上          │同上          │SkypeOut國際電│2000元    │
│    │午2時3分許    │              │              │話白金儲值點數│          │
│    │              │              │              │包5組         │          │
├──┼───────┼───────┼───────┼───────┼─────┤
│ 8 │95年1月23日晚 │同上          │鈊象電子      │Game淘網路遊戲│200元     │
│    │間8時16分許   │              │              │點數          │          │
├──┼───────┼───────┼───────┼───────┼─────┤
│ 9 │95年1月23日   │不詳          │松崗科技股份有│SEGA iDog1套、│1090元、  │
│    │              │              │限公司        │微軟暴雷鯊無線│1600元    │
│    │              │              │              │滑鼠          │          │
├──┼───────┼───────┼───────┼───────┼─────┤
│10│95年1月25日晚 │同上          │同上          │同上          │800元     │
│    │間10時44分許  │              │              │              │          │
├──┼───────┼───────┼───────┼───────┼─────┤
│11│95年1月26日凌 │同上          │東石資訊股份有│硬碟快拷1組、 │1090元、  │
│    │晨0時16分許起 │              │限公司、零壹科│Windows XP    │8299元、  │
│    │至同日凌晨0時 │              │技股份有限公司│Professional中│1390元、  │
│    │23分許止      │              │              │文專業版1組、 │1390元、  │
│    │              │              │              │虛擬還原7專業 │1390元、  │
│    │              │              │              │版5套         │1390元    │
├──┼───────┼───────┼───────┼───────┼─────┤
│12│96年1月26日凌 │桃園縣平鎮市廣│東石資訊股份有│虛擬還原7專業 │1390元    │
│    │晨1時9分許    │仁里13鄰廣豐街│限公司        │版1套         │          │
│    │              │63巷14號      │              │              │          │
├──┼───────┼───────┼───────┼───────┼─────┤
│13│96年1月26日   │不詳          │興奇科技股份有│D-Link無線寬頻│未訂購成功│
│    │              │              │限公司        │分享器1組、AMD│          │
│    │              │              │              │雙星報喜終極遊│          │
│    │              │              │              │戲電腦1組     │          │
├──┼───────┼───────┼───────┼───────┼─────┤
│14│96年1月30日凌 │桃園縣平鎮市廣│展碁國際股份有│PC-cillin2006 │1390元    │
│    │晨2時19分許   │仁里13鄰廣豐街│限公司        │標準版(下載版│          │
│    │              │63巷14號      │              │)1套         │          │
├──┼───────┼───────┼───────┼───────┼─────┤
│15│96年1月31日   │不詳          │興奇科技股份有│PC-cillin2006 │未訂購成功│
│    │              │              │限公司        │標準版(下載版│          │
│    │              │              │              │)1套         │          │
├──┼───────┼───────┼───────┼───────┼─────┤
│16│95年2月1日    │不詳          │紅太陽資訊股份│終級上網提速  │500元     │
│    │              │              │有限公司      │NeSpeedBooster│          │
│    │              │              │              │6.1繁體中文版1│          │
│    │              │              │              │套            │          │
├──┼───────┼───────┼───────┼───────┼─────┤
│17│95年2月6日晚間│桃園縣平鎮市廣│瓦瑟科技股份有│Pro-Magic數位 │899元     │
│    │9時17分許     │仁里13鄰廣豐街│限公司        │免疫系旗艦版1 │          │
│    │              │63巷14號      │              │套            │          │
├──┼───────┴───────┴───────┴───────┴─────┤
│合計│84836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52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