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87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號(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2年間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115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於9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87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接續執行,於94年1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5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80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2年毒聲2358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93年3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時、地,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吸食器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分別於:㈠96年5月29日17時5分許,因另案為警查獲,採尿送驗,始查悉附表編號一之犯行;㈡96年8月1日16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437巷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白粉一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呈海洛因陰性反應,是扣案白粉一包非違禁物,而與本案無關,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施用時間│犯罪地點 │扣案物 │ 罪 名 │ 宣 告 刑 │ │號│ │ │ │ │ │ ├─┼────┼─────┼────┼─────┼─────┤ │一│96年5月 │桃園縣中壢│無 │毒品危害防│處有期徒刑│ │ │26日晚間│市○○○路│ │制條例第10│十月。 │ │ │某時 │一段276巷 │ │條第1項施 │ │ │ │ │12 弄19號 │ │用第一級毒│ │ │ │ │ │ │品罪。 │ │ ├─┼────┼─────┼────┼─────┼─────┤ │二│96年7月 │桃園縣中壢│扣案白粉│毒品危害防│㈠施用一級│ │ │31日某時│市○○○路│一包(鑑│制條例第10│ 毒品:處│ │ │ │一段276巷 │驗結果呈│條第1項、 │ 有期徒刑│ │ │ │12 弄19號 │海洛因陰│第2項施用 │ 十月。 │ │ │ │ │性) │第一級、第│㈡施用二級│ │ │ │ │ │二級毒品罪│ 毒品:處│ │ │ │ │ │。 │ 有期徒刑│ │ │ │ │ │ │ 四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