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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交簡字第185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王耀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交簡字第1857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對其曾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許,酒後騎乘機車,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與南華街口,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零點七二毫克之事實坦承不諱,惟其辯稱:伊意識清楚,無喝醉酒,能安全駕駛云云。經查,被告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零點七二毫克,有酒精濃度測試報告表一份在卷可稽,而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七十九年八月對駕駛人行為之研究(酒醉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指出,吐氣每公升酒精含量零點二五毫克等於血液中酒精濃度百分之零點零五(亦即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五十毫克酒精),而血液中酒精濃度到達百分之零點零三至百分之零點零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血液中酒精濃度到達百分之零點零五至百分之零點零八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情緒鬆散、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處於興奮狀態,血液中酒精濃度到達百分之零點零八至百分之零點一五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平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五,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於麻痺狀態,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五,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無法開車;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爛醉如泥、失去知覺可能致死、精神處於昏睡狀態,本件被告之酒精測定值已達呼氣零點七二MG/L,換算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百分之零點一四四,其視線、判斷及理解能力等均受到相當程度之影響而減退,駕駛能力呈不穩定狀態。復查,被告為警攔檢時,駕駛過程,因行車蛇行,顯然無法正常駕駛;於警檢測時,閉雙眼三十秒內朗讀阿拉伯數字之檢測項目,檢測結果為不合格,分別有前揭警員查獲後所製作之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卡各一紙附卷可按。綜上所述,顯見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是其所辯,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業經證明,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桃交簡字第二0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於五年之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一再為駕駛之行為,罔顧他人法益,顯無視於法禁,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並衡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素行、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王耀興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交簡字第1857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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