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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裁定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錢建榮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甲○○年籍「民國67年10月2日生」

應更正為「民國67年11月2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錢 建 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玉 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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