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甲○○年籍「民國67年10月2日生」
應更正為「民國67年11月2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