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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4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非法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施用海洛因、連續施用海洛因、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連續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施用海洛因、連續施用海洛因、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無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書記官 常 毓 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聲減字第1140號│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連續非法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藥│施用毒品海洛因罪          │連續施用毒品海洛因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
│              │品安非他命罪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三年二月          │有期徒刑三年四月          │有期徒刑三月            │
├───────┼─────────────┼─────────────┼─────────────┼────────────┤
│  所犯法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              │第2項第4款                │                          │                          │2項                     │
├───────┼─────────────┼─────────────┼─────────────┼────────────┤
│  犯罪日期    │85年4 、5 月間起至85年6 月│85年2 月13、14日          │85年4 月間某日起至85年6 月│91年1月2日上午9時許     │
│              │21日止                    │                          │21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2416、10696 號    │度偵字第2416號            │度偵字第7840號            │年度偵字第5755號        │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86年度上訴字第4405號      │86年度訴緝字第110號       │86年度訴緝字第111號       │91年度壢簡字第626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86年10月22日              │86年7月17日               │86年7月17日               │91年12月30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號    │86年度訴字第4405號        │86年度訴緝字第110號       │86年度訴緝字第111號       │91年度壢簡字第626號     │
│  判├────┼─────────────┼─────────────┼─────────────┼────────────┤
│  決│判決確定│86年10月22日              │86年9月1日                │86年9月1日                │92年4月27日             │
│    │日期    │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
│條例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一年七月          │有期徒刑一年八月          │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
│額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4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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