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40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 之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及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自由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妨害自由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項 │刑法第320條3項 │ │ │ │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95年8月14日 │94年12月13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348號 │度偵字第5792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壢簡字第1957號 │95年度訴字第1825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9日 │95年11月14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壢簡字第1957號 │95年度訴字第1825號 │ │ 決├────┼─────────────┼─────────────┤ │ │判決日期│96年2月5日 │95年12月18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參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新臺幣壹仟元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