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宣告刑欄所載,均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二十七日,及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分別違反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之犯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判決,定應執行刑二年)。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年四月二十四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錢 建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