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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4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潘政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4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等罪,除編號4 外餘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編號1 、2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編號3 、4 、5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3 、5 、6 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之要件,聲請予以減刑。又以編號1 、2 ,編號3 、4、5 之罪,分別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並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1 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4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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