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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3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7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前揭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易科罰金,以銀元│ │ ││ │300 元折算1 日。│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6 條 │刑法第217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4 條第2 項 │├──────┼────────┼────────┼────────┤│犯 罪 日 期 │85年10月13日 │87年12月16日87 │87年1 月間起至87││ │ │年12月17日 │年12月16日止 │├─┬────┼────────┼────────┼────────┤│偵│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 │案 號│85年度偵字第 │88年度偵字第 │88年度偵字第 ││查│ │20509 號 │15959 號 │15959 號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 號│88年度易緝字第87│88年度訴字第1489│89年度上訴字第 ││實│ │號 │號 │2248號 ││審├────┼────────┼────────┼────────┤│ │判決日期│88年3月24 日 │89年5月4 日 │89年10月17日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88年度易緝字第87│88年度訴字第1489│89年度台上字第 ││決│ │號 │號 │7791號 ││ ├────┼────────┼────────┼────────┤│ │確定日期│88年5月3 日 │89年7月17 日 │89年12月21日 │├─┴────┼────────┼────────┼────────┤│合於中華民國│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 │不符合減刑要件 ││九十六年罪犯│款 │款 │ ││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2 月 │ ││奪公權期間或│易科罰金,以銀元│ │ ││罰金額 │300 元折算1 日。│ │ │├──────┴────────┴────────┴────────┤│備註: 編號第一、二、三所列之罪前經本院90年聲字第17 14 號裁判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8 年2 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3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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