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6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6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6 月7 日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74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69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