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所示三罪之宣告刑或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與附表所示其餘二罪之宣告刑或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偽造有價證券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有期徒刑捌月,減│ │ │ │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所 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法 條 │第10條第2項 │ │第10條第2項 │ ├────────┼────────┼────────┼────────┤ │犯 罪 │96年3月6日 │92年8 月及93年2 │96年3 月29日22時│ │日 期 │ │、3月間某日 │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95年度偵字第8304│96年度毒偵字第20│ │ │ │62號 │號 │51號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6年度審易字第12│96年度訴緝字第10│96年度審易字第10│ │事 │ │號 │號 │號 │ │實 ├───┼────────┼────────┼────────┤ │審 │判 決│96年6月28日 │96年7月9日 │96年7月20日 │ │ │日 期│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6年度審易字第12│96年度訴緝字第10│96年度審易字第10│ │判 │ │號 │號 │號 │ │決 ├───┼────────┼────────┼────────┤ │ │判決確│96年7月23日 │96年8月13日 │96年8月20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之規定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 │不減刑 │已減刑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