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5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87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業務過失致死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13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壹、貳)。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2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更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更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壹 │ 貳 │ ├───────┼───────────┼───────────┤ │ 罪 名 │業務過失致死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 │ │ │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叄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76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月1日 │96年1月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關年度及案號 │96年度偵字第6891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 │ 事 │案 號│96年度壢交簡第1387號 │同左 │ │ 實 ├───┼───────────┼───────────┤ │ 審 │判 決│96年5月31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定 │ │ │ │ │ 判 ├───┼───────────┼───────────┤ │ 決 │案 號│96年度壢交簡第1387號 │同左 │ │ │ │ │ │ │ ├───┼───────────┼───────────┤ │ │確 定│96年7月2日 │同左 │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貳月 │壹月又拾伍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易科罰金、易服│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勞役折算標準 │ │ │ ├───────┼───────────┴───────────┤ │備 註│編號1、2:經96年度壢交簡第1387號刑事簡易判決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