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6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並與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編號3 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2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施用第1 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 │第1 項 │ ├───────┼──────────┼──────────┼───────────┤ │犯罪日期 │96年1月11日 │95年12月22日 │96年1月10日 │ ├───────┼──────────┼──────────┼───────────┤ │偵查機關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署96年度偵字第2895號│署96年度偵字第5620號│96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432 號 │96年度易字第538 號 │96年度訴字第1021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4月13日 │96年5月14日 │96年5月29日 │ ├──┼────┼──────────┼──────────┼───────────┤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432 號 │96年度易字第538 號 │96年度訴字第1021 號 │ │決 │ │ │ │ │ │ ├────┼──────────┼──────────┼───────────┤ │ │確定日期│96年5月7日 │96年6月4日 │96年7月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 條1 項第3 款 │第2 條1 項第3 款 │第2 條1 項第3 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 │ ├───────┼──────────┼──────────┼───────────┤ │減刑後宣告刑期│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 │ ├───────┴──────────┴──────────┴───────────┤ │備註:編號1 、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更字第6 號裁定減刑如上所示,並裁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