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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5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75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33歲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52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向本院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惟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4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9602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上開裁定正本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    │連續攜帶兇器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
│                │第2 項                │第2 項                │款                    │
├────────┼───────────┼───────────┼───────────┤
│  犯 罪 日  期  │87年9 月28日          │自90年4 月14日起至90年│自91年2 月3 日起至91年│
│                │                      │4 月20日止            │2 月4 日止            │
├─┬──────┼───────────┼───────────┼───────────┤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  │88年度偵字第1742號    │90年度毒偵字第2657號  │91年度偵字第3709號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88年度上訴字第4834號  │90年度易字第1943號    │91年度易字第718 號    │
│實├──────┼───────────┼───────────┼───────────┤
│審│  判決日期  │89年2 月29日          │91年4 月16日          │91年5 月21日          │
├─┼──────┼───────────┼───────────┼───────────┤
│確│  法    院  │臺灣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91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  │90年度易字第1943號    │91年度易字第718 號    │
│決├──────┼───────────┼───────────┼───────────┤
│  │  確定日期  │91年4 月18日          │91年6 月22日          │91年7 月6 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減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肆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易科罰金或易服勞│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
│役之折算標準    │                      │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元即新臺幣玖百元折算壹│
│                │                      │日                    │日                    │
├────────┼───────────┴───────────┴───────────┤
│  備        註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5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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