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除如附表編號四所示該罪以外之其餘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五至編號八所示各罪經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分別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三罪經減得之刑與編號四所示該罪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六、編號七所示二罪經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除編號四所示該罪外,餘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三罪經減得之刑與編號四所示該罪之宣告刑,另就編號六、編號七所示二罪經減得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煙毒 │施用安非他命 │詐欺取財 │殺人未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年貳月│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伍年 │ ├────────┼────────┼────────┼────────┼────────┤ │所 犯 │肅清煙毒條例第9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71條第2項│ │法 條 │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 │ │ │ ├────────┼────────┼────────┼────────┼────────┤ │犯 罪 │85年11月1日 │86年1月2日 │85年5月間某日 │85年5月26日 │ │日 期 │ │ │ │ │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宜蘭地檢署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85年度偵字第 │85年度偵字第2059│85年度偵字第4610│85年度偵字第2059│ │ │ │14065號 │號 │號 │號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同左 │ │最 ├───┼────────┼────────┼────────┼────────┤ │後 │案 號│86年度訴字第368 │85年度訴字第321 │86年度上易字第49│86年度上訴字第21│ │事 │ │號 │號 │34號 │28號 │ │實 ├───┼────────┼────────┼────────┼────────┤ │審 │判 決│86年9月25日 │86年4月8日 │86年8月27日 │86年9月30日 │ │ │日 期│ │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同左 │ │確 ├───┼────────┼────────┼────────┼────────┤ │定 │案 號│86年度訴字第368 │85年度訴字第321 │86年度上易字第49│86年度上訴字第21│ │判 │ │號 │號 │34號 │28號 │ │決 ├───┼────────┼────────┼────────┼────────┤ │ │判決確│86年10月12日 │86年5月27日 │86年8月27日 │86年10月30日 │ │ │定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不合減刑之規定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拾│有期徒刑貳月 │不減刑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伍日 │ │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 │罪 名│施用安非他命 │偽造署押 │竊盜 │竊盜 │ ├────────┼────────┼────────┼────────┼────────┤ │ 宣 │有期徒刑陸月,如│有期徒刑陸月,如│有期徒刑叁月,如│拘役伍拾玖日,如│ │ 告 │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 │ 刑 │叁佰元折算壹日 │叁佰元折算壹日 │叁佰元折算壹日 │叁佰元折算壹日 │ ├────────┼────────┼────────┼────────┼────────┤ │所 犯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刑法第217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 │法 條 │第13條之1第2項 │ │ │ │ ├────────┼────────┼────────┼────────┼────────┤ │犯 罪 │86年8月11日 │92年12月22日 │92年12月22日 │91年11月1日 │ │日 期 │ │ │ │ │ ├────┬───┼────────┼────────┼────────┼────────┤ │ │機 關│宜蘭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86年度偵字第3690│93年度偵字第9828│同左 │91年度偵字第1989│ │ │ │號 │號 │ │2號 │ ├────┼───┼────────┼────────┼────────┼────────┤ │ │機 關│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台灣高等法院 │ │最 ├───┼────────┼────────┼────────┼────────┤ │後 │案 號│86年度易字第1169│93年度易字第972 │同左 │92年度上易字第65│ │事 │ │號 │號 │ │0號 │ │實 ├───┼────────┼────────┼────────┼────────┤ │審 │判 決│87年2月16日 │93年10月14日 │同左 │92年4月15日 │ │ │日 期│ │ │ │ │ ├────┼───┼────────┼────────┼────────┼────────┤ │ │機 關│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台灣高等法院 │ │確 ├───┼────────┼────────┼────────┼────────┤ │定 │案 號│86年度易字第1169│93年度易字第972 │同左 │92年度上易字第65│ │判 │ │號 │號 │ │0號 │ │決 ├───┼────────┼────────┼────────┼────────┤ │ │判決確│87年3月15日 │93年11月12日 │同左 │93年4月15日 │ │ │定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同左 │同左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叁月 │有期徒刑叁月 │壹月又拾伍日 │拘役貳拾玖日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原宣告刑諭知之│依原宣告刑諭知之│依原宣告刑諭知之│依原宣告刑諭知之│ │ │標準 │標準 │標準 │標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