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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4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84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4 月下旬某日起至同年5 月25日止,犯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236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此部分受刑人雖有提起上訴,惟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撤回上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84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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