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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9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聲減字第9993號

聲請人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壹、貳、參、肆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桃簡字第38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即附表編號一);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28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確定(即附表編號二、三);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四);又因脫逃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2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五)。茲聲請人以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一至四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梅淑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壹           │          貳          │          參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行使偽造私文書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216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第2項                 │                      │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90年10月17日起至91年12│91年11月10日          │91年8 月15日、91年12月│
│              │月2 日止              │                      │2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關年度及案號  │91年度毒偵字第474 號  │91年度偵字第6944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      │                      │                      │                      │
│  事  ├───┼───────────┼───────────┼───────────┤
│  實  │案  號│92年度桃簡字第383號   │92年度訴字第282號     │同左                  │
│  審  │      │                      │                      │                      │
│      ├───┼───────────┼───────────┼───────────┤
│      │判  決│92年7月10日           │92年7月24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
│  定  │      │                      │                      │                      │
│  判  ├───┼───────────┼───────────┼───────────┤
│  決  │案  號│92年度桃簡字第383號   │92年度訴字第282號     │同左                  │
│      │      │                      │                      │                      │
│      ├───┼───────────┼───────────┼───────────┤
│      │確  定│92年11月3日           │93年6月18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陸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編      號  │          肆          │         伍           │
├───────┼───────────┼───────────┤
│  罪      名  │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脫逃                  │
│              │之行動自由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02 條第1 項    │刑法第161條第1 項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10月31日          │93年10月7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3年度偵字第19233號   │93年度偵字第548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後  │      │                      │                      │
│  事  ├───┼───────────┼───────────┤
│  實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560號     │94年度易字第221號     │
│  審  │      │                      │                      │
│      ├───┼───────────┼───────────┤
│      │判  決│94年10月3日           │94年4月1日            │
│      │日  期│                      │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定  │      │                      │                      │
│  判  ├───┼───────────┼───────────┤
│  決  │案  號│94年度訴字第560號     │94年度易字第221號     │
│      │      │                      │                      │
│      ├───┼───────────┼───────────┤
│      │確  定│94年10月31日          │94年4月21日           │
│      │日  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參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易科罰金、易服│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
│勞役折算標準  │                      │元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99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