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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5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5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竊盜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分別因毒品、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5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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