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1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巫宗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6年度偵字第2197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12384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拾壹包(含包裝袋壹拾壹個,總毛重伍點伍壹公克,總淨重叁點貳零公克,驗餘淨重叁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分裝袋壹拾肆包均沒收之;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萬玖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均無罪。
事實
一、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及持有,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以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76巷23弄7 號5 樓之10及桃園縣中壢市○○○路247 巷8 號10樓等居住處所為據點,並利用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為工具,先以電話與如附表所示之人達成買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合意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及地點,以1 包新臺幣(下同)1 千元之價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所示己○○等人。嗣於民國96年1 月25日下午2 時30分許,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76巷23 弄7號5 樓之10及桃園縣中壢市○○○路247 巷8 號10樓等處搜索,當場查獲乙○○,並扣得乙○○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含包裝袋11個,總毛重5.51公克,總淨重3.20公克,驗餘淨重3.17公克)、電子磅秤1 台、分裝袋14包,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甲、有罪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己○○、甲○○、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及證人丙○○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述明確,並有扣案之電子磅秤1 台及白色透明晶體11包(含包裝袋11個,總毛重5.51公克,總淨重3.20公克,驗餘淨重3.17公克)可按。且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1包(含包裝袋11個,總毛重5.51公克,總淨重
3.20公克,驗餘淨重3.1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6年5 月8 日北市鑑毒字第109 號鑑驗通知書(見本院卷㈠第29頁)在卷可稽。雖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係以每次1 千元至2 千元不等之代價出售甲基安非他命給她等語,因戊○○與被告就第二級毒品買賣交易每10天就有購買6 次,連續買了3 個月的時間,交易次數共54次,則證人戊○○及被告就其等每次交易第二級毒品之金錢及數量,若未為明確記載,實無法為詳細確定之陳述,乃符合常情常理,故基於懷疑利益歸被告、罪疑唯輕原則,認被告與戊○○每次交易金額為1 千元。則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販賣毒品罪(詳如附表所示)各罪間,其犯意各別,犯行各別,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僅為賺取利益,不惜販賣第二級毒品,易造成毒品流通於外之危險,其所為造成全社會、國家戰力的潛在重大危害,並危害向之購買毒品者之身心實害等犯罪結果,及被告所賺取之利益,檢察官於被告供出上手前已自監聽譯文得知被告上手在販賣毒品,但目前尚在監控中,而尚未查獲,業據公訴人陳明在卷,且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4 月30日丁○玲辰96偵2197字第32013 號函在卷可稽,雖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供出上源而查獲之減刑要件,惟念被告犯後既已坦承犯行,願證述上手之犯行,顯見其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被告販賣次數高達59次,故定應執行刑30年)。
三、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係排除刑法關於沒收規定之義務沒收特別規定。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含包裝袋11個,總毛重5.51公克,總淨重3.20公克,驗餘淨重
3.17公克),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包裝袋部分,因與毒品分離不易,或分離需費過鉅,依添附之法理,應與毒品一體視為違禁物毒品,應依法宣告均沒收銷燬;另送驗耗盡部分,因已滅失而不存在,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之分裝袋14包、電子磅秤1 台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均宣告沒收。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犯本案所用,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既無證據證明已滅失,且未扣案之販賣毒品犯罪所得5 萬9 千元(1,000 X59=59,000),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均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5 萬9 千元,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另扣案之吸食器3 個、殘渣袋25個、吸管2 支、電子磅秤2 台、葡萄糖粉、注射針筒、筆記本與被告犯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且尚無其他事證可證確係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公訴人移送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予甲○○部分,經蒞庭公訴人補正犯罪時、地,與本案起訴部分為同一犯罪事實,故有關此部分,本院自得為審理。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自95年11月間某日起至96年1 月間某日止,以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76巷23弄7 號5 樓之10住處為據點,使用0000000000號行為電話為工具,與戊○○、己○○(原名黃翠玉)、丙○○、甲○○等不特定人以電話聯絡達成交易之合意後,在上址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戊○○、己○○、丙○○、甲○○等不特定人,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云云。經蒞庭公訴人就上開公訴意旨有關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戊○○部分,補充為:於96年1 月13日上午11時許,乙○○以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47 巷8 號10樓,以1 千元之代價,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予戊○○。而認被告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65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乙○○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與戊○○間之通訊監察譯文、戊○○於偵查時之證述被告曾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戊○○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戊○○、己○○、丙○○、甲○○等不特定人之犯行。經查:
㈠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予丙○○部分證人丙○○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且經本院拘提不到,有傳票及拘票在卷可稽。惟觀諸證人丙○○於警詢、檢察官偵查時之陳述,均未曾證述有向被告購買過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且公訴人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確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丙○○之情事,又公訴意旨就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予丙○○之時間、地點及行為方式均未為具體之陳述,尚難謂被告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予丙○○之犯行,揆諸上揭規定,此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予己○○、甲○○部分證人己○○、甲○○於本院審理時均證述被告並沒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她們,她們只有向被告購買第二級毒品等情明確,且她們2 人於偵查中亦未曾證述有何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情形,此外公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確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己○○、甲○○等情,故尚難謂被告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予己○○,甲○○之犯行,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㈢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戊○○部分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沒有向被告購買過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只有買第二級毒品,而我於偵查中陳述購買情形是以為檢察官問我買第二級毒品之情形,所以我回答的購買情形是就購買第二級毒品為回答,非係就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為回答,而有關購買第二級毒品部分之陳述應以本院審理時陳述為實在等語明確。觀諸證人戊○○96年1 月25日檢察官偵查時訊問筆錄係記載:「問:如何認識乙○○?答:朋友江銀梅介紹認識的,因為江銀梅之前是向乙○○購買安非他命,我就向乙○○購買海洛因約自95年11月間開始購買。問:何時、地購買?答:我從95年11月間開始每天都會向她購買一張一千元的海洛因,一張的量我不知道多少,只知道是一包,都是先以我的手機0000-000000 打她的手機0000-000000 ,之後約在她中壢住處交貨。問:(提示指認照片)係向何人購買?答:照片編號一就是我說的冰冰。問:除了乙○○外,尚有向何人購買毒品?答:沒有。問:可否記得,最近購買時間?答:96年1 月24日晚上6 時許,也是購買一張一千元的海洛因。」然經本院當庭勘驗證人戊○○於96年1 月25日檢察官偵查時之偵訊光碟結果:⒈檢察官訊問過程平和,沒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且有諭知證人偽證之法律效果。⒉偵查筆錄記載較為簡略,以今日勘驗內容為準(有關購買情形如後引用勘驗內容)。⒊由檢察官的問話內容,無法明確辨別檢察官究竟是問證人戊○○買安非他命還是海洛因。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51頁至第58頁)。且經播放錄音結果,可知檢察官與證人戊○○就有關戊○○向被告購買毒品之問答情形如下:「問:「冰冰」叫什麼名字啊?答:我不知道。問:「乙○○」是不是?答:不是,我只知道她叫「冰冰」。問:叫「冰冰」啦喔。跟她有沒有親戚關係?答:沒有。問:沒有啦喔。今天是妳.. 就她那個毒品的部分妳是證人身分啦喔,等一下問妳問題回答要實在,如果不實在,會有偽證罪的處罰。答:好。問:妳士檢那個..士林那個通緝的那個是什麼案子啊?答:那是說竊盜,我沒有接過單子。問:竊盜..什麼時候的竊盜案?答:我就是沒有接到那個..開庭的單子,我不知道啊。問:怎麼認識那個「冰冰」的啊?答:朋友介紹認識的。問:哪一個朋友,叫什麼名字?答:叫「江銀梅」。問:啊?答:「江銀梅」。問:「江銀明」?答:「江銀梅」。問:「江銀梅」?答:對。問:怎麼寫啊?答:我之前通緝被抓到,在我們裡面的同學。問:叫什麼..怎麼寫啊..江..答:江..銀子的銀啊..梅花的梅。問:「江銀梅」..介紹給妳..幹..幹嘛?答:她..因為她之前都跟她拿藥..問:什麼叫拿藥,妳講清楚啊?答:她就跟她拿..問:不用錢的拿?答:不是,拿錢跟她買。問:拿錢跟她買是不是?答:對。問:買哪一種啊?答:安非他命。問:安非他命。那妳不是用海洛因的嗎?答:對啊。問:她也有出海洛因是不是?答:對。問:什麼時候開始買,買過幾次啊,每次買多少錢啊?答:買1、2個月了。問:啊?答:1、2個月。問:1、2個月..去年11月、12月?答:10月、11月的時候。問:多久買一次啊?答:每天。問:每天都要跟她拿一次是不是?答:(點頭)問:妳量那麼大。一次買多少量,多少錢買的?答:買一千塊。問:一千,那是多少量?答:量我不知道多少,一小包而已。問:一小包。一千塊妳們怎麼講啊,那個量妳們怎麼講,一張?答:對。問:一張量妳不知道多少,就是一包啦,是不是,一袋?答:我不知道耶,她都是現秤的。問:反正妳說一張,她是拿那個夾鍊袋.. 夾鍊一包給..裝一包給妳,是不是?答:(點頭)問:那都約在哪裡交的啊?答:啊?問:怎麼跟她約的?答:去她住的地方找她啊。問:妳先打電話給她嗎?答:對。問:妳什麼電話撥她什麼電話?答:0000000000。問:860080?答:865。問:865?答:080。問:080..她電話幾號?答:0000000000。問:不是啦..妳的..自己的電話,妳的電話幾號撥她的?答:0000000000。問:0000000000?答:190590。問:之後約在哪裡,她住的地方樓下?答:沒有啊,約她住的地方。問:直接進她住的地方是不是?答:(點頭)問:地點在哪裡知不知道,地址?答:中壢,地址我沒有。問:除了「冰冰」以外咧,還有跟誰買過?答:沒有。問:啊?答:沒有。問:照片裡面的哪一個?(提示照片供證人指認)答:第一個。問:編號一是不是?答:對。」由上揭問答內容,可知因檢察官問證人戊○○向被告購買何種毒品,證人戊○○係回答安非他命,檢察官再進一步追問被告是否也有賣海洛因,證人戊○○回答也有出。檢察官又問證人戊○○什麼時候買,買過幾次、每次買多少錢?則檢察官究竟係在問證人戊○○購買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之情形即無從自檢察官問話中得知,且證人戊○○之後回答僅陳述時間、次數及交易方式,但未明確說出其所述是向被告購買何種毒品之情形,故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以為檢察官是問購買第二級毒品之情形等語,尚可採信。雖證人戊○○於警詢時固證稱:我只有向綽號「冰冰」之女子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每次都以1 千元購買1 小包海洛因,我先撥打「冰冰」使用的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給她,然後再去她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華勛社區」旁某棟大廈的10樓住處向她購買,從95年的10月間開始買了很多次,我記不清楚云云;然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沒有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只有購買第二級毒品等語;則證人戊○○就有關其是否有向被告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供述,前後已明顯矛盾不一,則被告是否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戊○○即有疑義;況檢察官所提出之被告與證人戊○○於96 年1月13日通訊監察譯文,雖戊○○與被告通話中間有提及「女生」,且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女生」是指海洛因之代號等語,但嗣又改稱「女生」不是要買海洛因等語,並否認與被告為該通電話通話後有為任何進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交易行為;再者,本案被告雖於警詢時坦承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給戊○○,但被告所陳述販賣之時間與戊○○陳述之時間並不相符,然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時既均否認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給戊○○,而通訊監察譯文充其量亦僅能證明被告與戊○○2 人間確曾有此段對話,並不足以證明其2 人確實有於96年1 月13日為公訴人所指之第一級毒品買賣之交易行為,故上開證據,均尚難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又本案並未查扣到被告任何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物證,本案雖另有扣到白色粉末4 包(合計淨重67.82 公克,空包裝總重
4.65公克),然經送驗結果,均未驗出有法定毒品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3 月10日調科壹字第0962302063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96年度偵字第2197號偵查卷第159 頁)。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難證明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予上揭人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有何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則均應為無罪諭知。
丙、退併辦部分公訴意旨另略以:乙○○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自95年11月間某日起至96年1 月間某日止,以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76巷23弄7 號5 樓之10住處為據點,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工具,販賣第二級毒品給庚○○等不特定人,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且與前揭本案起訴且論罪科刑之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為事實上同一案件,請求併辦云云。然查,公訴人上揭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並未明確具體指出併辦之犯罪時間,僅概括籠統指稱自95年11月間某日起至96年1 月間止,然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之修正後刑法業已廢除連續犯,且本案論罪科刑部分,亦無販賣予庚○○部分。且依庚○○於警詢陳述是請甲○○向被告購買後,再交付給其施用等語明確,被告並沒有直接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庚○○。故有關公訴人起訴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庚○○部分,尚難謂與本案論罪科刑部分是屬同一犯罪事實,實無從併案審理,爰退回由檢察官另為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主 文 │ ├──┼───────────────┼───────────────┤ │ 1. │民國95年11月間某日,乙○○以其│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與己○○(原名黃翠玉)所持用之│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在│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桃園縣中壢市○○○路247 巷8 號│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1 樓樓下,以每0.1 公克新臺幣1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千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安非他命1 包予己○○。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 │民國95年12月間某日,乙○○以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己○○│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繫後,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4│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7巷8號1 樓樓下,以每0.1 公克新│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臺幣1 千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己○○。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3. │民國96年1 月間某日,乙○○以上│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己○○│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繫後,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4│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7巷8號1 樓樓下,以每0.1 公克新│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臺幣1 千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己○○。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 │民國96年1 月15日某時,乙○○以│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汪秀│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蘭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聯繫後,在桃園縣中壢市○○○路│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247 巷8 號1 樓之大樓中庭,以新│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臺幣1 千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甲○○。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5. │民國95年11月10日晚間7 時30分許│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乙○○以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電話與丙○○所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號行動電話聯繫後,在桃園縣中壢│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市美華泰百貨公司附近某處,以新│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臺幣1 千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約0.15│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公克)與丙○○。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6. │民國95年11月間之某18日,乙○○│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話與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行動電話聯繫後,約在桃園縣中壢│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市○○○路247 巷8 號10樓林秋棉│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住處見面,以每包新臺幣1 千元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命予戊○○共18次。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之門號○九│ │ │ │一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 │ │ │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 │ │ │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壹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7. │民國95年12月間之某18日,乙○○│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話與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行動電話聯繫後,約在桃園縣中壢│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市○○○路247 巷8 號10樓乙○○│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住處見面,以每包新臺幣1 千元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命予戊○○共18次。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貳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8. │民國96年1 月間某18日,乙○○以│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與戊○○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動電話聯繫後,約在桃園縣中壢市│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後寮二路247 巷8 號10樓乙○○住│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處見面,以每包新臺幣1 千元之代│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予戊○○共18次。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未扣案之門號○九一│ │ │ │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 │ │ │含SIM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 │ │ │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 │ │ │乙○○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 │ │ │刑柒年叁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 │ │ │基安非他命壹拾壹包(含包裝袋壹│ │ │ │拾壹個,總毛重伍點伍壹公克,總│ │ │ │淨重叁點貳零公克,驗餘淨重叁點│ │ │ │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 │ │ │子磅秤壹台、分裝袋壹拾肆包均沒│ │ │ │收之;未扣案之門號○九一八八六│ │ │ │五○八○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 │ │ │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第│ │ │ │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以其│ │ │ │財產抵償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