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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0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曾家貽曾家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104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3851號),於中華民國97年2 月22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

⒈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而於89年3 月16日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嗣於89年7 月4 日經本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90年4 月10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於90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而於91年8 月14日停止戒治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1年12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於91年10月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8 月13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93年1 月9 日因法律修正報結出所。

⒉於93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5年7 月12日期滿執行完畢。

㈡詎甲○○仍不知悛悔,於96年6 月14日晚間某時,在其桃園縣桃園市東山里10鄰東市14號住處附近之市場廁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6年6 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許,搭乘由呂紹坤所駕駛之2186-FR 號自用小貨車行經國道三號公路南向72公里龍潭收費站(桃園縣龍潭鄉路段),因車牌污穢為警攔檢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047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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