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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交簡字第82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桃交簡字第82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年籍資料「民國49年12月15日生」應更正為「民國49年2月15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考諸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所載被告年籍資料,有如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交簡字第82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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