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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邱滋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0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4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 、4 所載,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所犯如附表編號5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 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4 、5 所列犯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4 之犯罪經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1條,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公共危險罪            │竊盜罪                │強盜罪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年4月        │
│              │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                      │
│              │900元折算1 日         │900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0年11月1 日          │90年3月24日           │92年12月18日至92年12月│
│  (民國)    │                      │                      │19日                  │
├───┬───┼───────────┼───────────┼───────────┤
│偵查機│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 │91年度偵字第14803號   │90年度偵緝字第418號   │90年度偵字第1227、1368│
│      │      │                      │                      │21556 號              │
├───┼───┼───────────┼───────────┼───────────┤
│最後事│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實審  ├───┼───────────┼───────────┼───────────┤
│      │案 號 │91年度交訴字第99號    │90年度簡字第1430號    │91年度上訴字第3866號  │
│      │      │                      │                      │                      │
│      ├───┼───────────┼───────────┼───────────┤
│      │判 決 │92年1月29日           │91年1月10日           │92年4月17日           │
│      │日 期 │                      │                      │                      │
├───┼───┼───────────┼───────────┼───────────┤
│確定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判決  ├───┼───────────┼───────────┼───────────┤
│      │案 號 │91年度交訴字第99號    │90年度簡字第1430號    │91年度上訴字第3866號  │
│      │      │                      │                      │                      │
│      ├───┼───────────┼───────────┼───────────┤
│      │確 定 │92年3月13日           │91年4月8日            │92年4月17日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要件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如│                      │
│              │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                      │
│              │900元折算1日          │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    │                      │
└───────┴───────────┴───────────┴───────────┘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詐欺罪                │偽造文書罪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           │
│              │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                      │
│              │900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0年10月27日          │91年11月12日、91年12月│
│  (民國)    │                      │7日                   │
├───┬───┼───────────┼───────────┤
│偵查機│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 │91年度偵字第10105號   │90年度偵字第1227、1368│
│      │      │                      │、21556號             │
├───┼───┼───────────┼───────────┤
│最後事│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 │92年度簡上字第14號    │91年度訴字第344號     │
│      │      │                      │                      │
│      ├───┼───────────┼───────────┤
│      │判 決 │92年10月7日           │91年9月25日           │
│      │日 期 │                      │                      │
├───┼───┼───────────┼───────────┤
│確定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判決  ├───┼───────────┼───────────┤
│      │案 號 │92年度簡上字第14號    │91年度訴字第344號     │
│      │      │                      │                      │
│      ├───┼───────────┼───────────┤
│      │確 定 │92年9月24日           │92年1月10日           │
│      │日 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1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
│              │900元折算1 日         │900元折算1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