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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3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持有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1項 │
├───────┼─────────────┼─────────────┼─────────────┤
│  犯罪日期    │94年9月30日               │94年9月30日               │94年7月22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5510號          │度毒偵字第5510號          │度偵字第14017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4年度訴字第2480號        │94年度訴字第2480號        │94年度桃簡字第239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2月27日               │95年2月27日               │94年11月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4年度訴字第2480號        │94年度訴字第2480號        │94年度桃簡字第2394號      │
│  決├────┼─────────────┼─────────────┼─────────────┤
│    │判決日期│95年4月3日                │95年4月3日                │94年12月16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額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準            │                          │                          │                          │
├───────┼─────────────┴─────────────┴─────────────┤
│備註          │三罪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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