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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5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15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所示三罪之宣告刑或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與附表所示其餘二罪之宣告刑或已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賴文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偽造有價證券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有期徒刑捌月,減│
│                │                │                │為有期徒刑肆月  │
├────────┼────────┼────────┼────────┤
│所          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法          條  │第10條第2項     │                │第10條第2項     │
├────────┼────────┼────────┼────────┤
│犯          罪  │96年3月6日      │92年8 月及93年2 │96年3 月29日22時│
│日          期  │                │、3月間某日     │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機  關│桃園地檢署      │同左            │同左            │
│偵查年度├───┼────────┼────────┼────────┤
│及案號  │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95年度偵字第8304│96年度毒偵字第20│
│        │      │62號            │號              │51號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最      ├───┼────────┼────────┼────────┤
│後      │案  號│96年度審易字第12│96年度訴緝字第10│96年度審易字第10│
│事      │      │號              │號              │號              │
│實      ├───┼────────┼────────┼────────┤
│審      │判  決│96年6月28日     │96年7月9日      │96年7月20日     │
│        │日  期│                │                │                │
├────┼───┼────────┼────────┼────────┤
│        │機  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同左            │
│確      ├───┼────────┼────────┼────────┤
│定      │案  號│96年度審易字第12│96年度訴緝字第10│96年度審易字第10│
│判      │      │號              │號              │號              │
│決      ├───┼────────┼────────┼────────┤
│        │判決確│96年7月23日     │96年8月13日     │96年8月20日     │
│        │定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之規定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肆月    │不減刑          │已減刑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5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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