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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項、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                          │                          │                          │
├───────┼─────────────┼─────────────┼─────────────┤
│  犯罪日期    │95年3月28日(聲請書附表誤 │95年2月、3月間某日至95年4 │95年2月、3月間某日至95年4 │
│              │載為25日)                │月28、29日                │月28、29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8418號            │度毒偵字第2495號          │度毒偵字第2495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易字第624號         │95年度訴字第1235號        │95年度訴字第1235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6月20日               │95年8月21日               │95年8月2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易字第624號         │95年度訴字第1235號        │95年度訴字第1235號        │
│  決├────┼─────────────┼─────────────┼─────────────┤
│    │判決日期│95年7月19日               │95年9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 │95年9月26日               │
│    │        │                          │載為23日)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額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準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贓物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49條               │刑法321條                 │
├───────┼─────────────┼─────────────┤
│  犯罪日期    │95年8月24日(聲請書附表誤 │95年11月26日              │
│              │載為25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9256號           │度偵字第25735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壢簡字第1819號      │96年度易字第116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19日              │96年3月2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壢簡字第1819號      │96年度易字第116號         │
│  決├────┼─────────────┼─────────────┤
│    │判決日期│96年4月9日                │96年4月23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6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                          │                          │
│準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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