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項、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 │ │ │ ├───────┼─────────────┼─────────────┼─────────────┤ │ 犯罪日期 │95年3月28日(聲請書附表誤 │95年2月、3月間某日至95年4 │95年2月、3月間某日至95年4 │ │ │載為25日) │月28、29日 │月28、29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8418號 │度毒偵字第2495號 │度毒偵字第2495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易字第624號 │95年度訴字第1235號 │95年度訴字第1235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6月20日 │95年8月21日 │95年8月2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易字第624號 │95年度訴字第1235號 │95年度訴字第1235號 │ │ 決├────┼─────────────┼─────────────┼─────────────┤ │ │判決日期│95年7月19日 │95年9月26日(聲請書附表誤 │95年9月26日 │ │ │ │ │載為23日)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月又15日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 │額 │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 │ │準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 附表二: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贓物 │竊盜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49條 │刑法321條 │ ├───────┼─────────────┼─────────────┤ │ 犯罪日期 │95年8月24日(聲請書附表誤 │95年11月26日 │ │ │載為25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9256號 │度偵字第25735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95年度壢簡字第1819號 │96年度易字第116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19日 │96年3月28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95年度壢簡字第1819號 │96年度易字第116號 │ │ 決├────┼─────────────┼─────────────┤ │ │判決日期│96年4月9日 │96年4月23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6月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易科罰金折算標│ │ │ │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