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樓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27日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426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5577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