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4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486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附表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 │ 編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九月 │ 有期徒刑五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九十六年一月十日 │九十六年一月十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關年度及案號 │六年度毒偵字第六0六號 │六年度毒偵字第六0六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一五號 │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一五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 │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 │ ├──┼────┼─────────────┼─────────────┤ │ 確│法 院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 │ 定├────┼─────────────┼─────────────┤ │ 判│案號 │ │ │ │ 決├────┼─────────────┼─────────────┤ │ │確定日期│九十六年六月四日 │九十六年六月四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 │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 │ │期及罰金額 │ │ │ ├───────┼─────────────┼─────────────┤ │易科罰金、易服│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 │勞役折算標準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