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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6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何燕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66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4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刑,並與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編號3 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2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施用第1 級毒品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                    │第1 項                │
├───────┼──────────┼──────────┼───────────┤
│犯罪日期      │96年1月11日         │95年12月22日        │96年1月10日           │
├───────┼──────────┼──────────┼───────────┤
│偵查機關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署96年度偵字第2895號│署96年度偵字第5620號│96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432 號  │96年度易字第538 號  │96年度訴字第1021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6年4月13日         │96年5月14日         │96年5月29日           │
├──┼────┼──────────┼──────────┼───────────┤
│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432 號  │96年度易字第538 號  │96年度訴字第1021 號   │
│決  │        │                    │                    │                      │
│    ├────┼──────────┼──────────┼───────────┤
│    │確定日期│96年5月7日          │96年6月4日          │96年7月9日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 條1 項第3 款    │第2 條1 項第3 款    │第2 條1 項第3 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                      │
├───────┼──────────┼──────────┼───────────┤
│減刑後宣告刑期│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    │
├───────┴──────────┴──────────┴───────────┤
│備註:編號1 、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更字第6 號裁定減刑如上所示,並裁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6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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