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7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5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洗錢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3 、4 月間某日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之幫助洗錢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並於95年5 月29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