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424號
反 訴 人
- 即被告
- 甲○○
- 反訴被告
- 乙○○
丙○○
上開反訴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反訴人即被告提起反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由
一、反訴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反訴、自訴均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此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亦定有明文,然公訴程序中並無準用自訴程序得提起反訴之相關規定,是於公訴程序中對告訴人提起反訴,其起訴程序自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
三、經查:本件反訴人即被告甲○○係對本案公訴之告訴人萬翔營造有限公司之前後任公司代表人即乙○○、丙○○提起反訴,有反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公訴程序中並無得對告訴人提起反訴之相關規定,是反訴人提起本件反訴之起訴程序顯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具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