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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42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梅淑黃翊哲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4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國民
被告
現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並行觀察勒戒
選任辯護人
廖大鵬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382號、24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重大,經本院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查被告經訊問及本院評議後,認被告前經本院羈押之原因仍存在,被告經諭知以新臺幣五萬元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覓保無著,且現同時實施觀察勒戒中,經審酌被告所涉犯嫌,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被告無從具保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羈押期間延長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梅 淑

法 官 黃 翊 哲

法 官 錢 建 榮

                書記官 李 玉 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42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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