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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1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0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一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八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六三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入監執行,迄九十五年三月六日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前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一月十日下午四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二六五號二樓住處,施用海洛因一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上揭時地,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二日凌晨一時許,在上揭住處為警查獲。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告為警查獲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皆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相符,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三、次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一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二八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三九月二十二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前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四、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其進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有如前述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皆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仍未能戒除毒癮,足認其依賴毒品已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犯之罪係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及殘渣袋一只,尚無證據足認與本件犯行有何直接關係,自不得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1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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