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2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德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226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28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毛重零點叁捌叁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及玻璃球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及更正:

㈠犯罪事實欄第7 、8 行之「安非他命」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㈡犯罪事實欄第10行:「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玻璃球1 支及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 公克)。」,更正為:「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 公克,鑑驗使用0.017 公克,餘0.383 公克),及甲○○所有,供(但非專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玻璃球1 支」。

㈢扣案之毒品1 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毛重0.4 公克,鑑驗使用0.017 公克,餘0.383 公克),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偵卷第106頁)1 件附卷可稽,包裹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包裝袋,與所包裹之毒品難以析離或析離需費甚鉅,爰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及玻璃球1 支,為被告所有,供(但非專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亦據證人傅昱誠於偵查中供述明確(偵卷第104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毒偵字第2807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26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