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1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11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7年12月19日97年度審易字第1116號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於97年12月29日即已送達於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而其則於98年1 月6 日提起本件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亦未補正之,是其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延誤上開判決之確定與送交上訴審之時間,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之規定,命被告及其辯護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