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審簡字第45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877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淨重壹點零柒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97年1 月間某日,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處,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之,嗣於97年2 月2 日晚間7 時15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206 號11樓內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驗餘淨重1.0736克)。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林文枝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述。

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憲直刑鑑字第0970000791號鑑定書及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驗餘淨重1.0736公克)。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後,復向本院表示同意受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當庭亦無反對意見,故本院依被告願受科刑所為上揭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對本判決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45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