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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9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劉為丕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190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2236號),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16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分裝袋壹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分裝袋壹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2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12月15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1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0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5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89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36 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91年2 月25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1年9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此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之犯行,並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7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⒉於89年間另因販賣毒品、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32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年、5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於90年間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此次偽造文書案件,與前開90年間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再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數罪入監接續執行,於95年3 月23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95年12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後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㈡詎其仍不知悛悔,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4 月20日下午1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79號1 樓居所,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4 月21日凌晨2 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4 月20日晚間11時1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67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分裝袋1 個、注射針筒1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904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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