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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江振義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19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8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吸食器壹組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訴字第55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傾向,經本院以87年度訴第55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8毒聲字第2356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於88年12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並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550 號判決判處免刑確定;復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21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傾向,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82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9毒聲字第1414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於89年10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再於上開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96年2 月10日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一、三、五、七所示之施用時間、地點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附表編號一、三、五、七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編號一、三、五、七扣案物欄所示之毒品;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編號二、四、六、八所示之施用時間、地點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附表編號二、四、六、八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附表編號四、

六、八扣案物欄所示之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器具。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施用時間│施用地點│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扣案物品│罪  名│主刑及從刑│
│號│        │        │        │        │        │      │          │
├─┼────┼────┼────┼────┼────┼───┼─────┤
│一│96年8月1│桃園縣龜│96年8月3│桃園縣桃│第一級毒│施用第│有期徒刑柒│
│  │日下午1 │山鄉萬壽│日下午5 │園市遠東│品海洛因│一級毒│月,扣案之│
│  │時許    │路2段789│時15分許│百貨公司│1包(驗 │品    │第一級毒品│
│  │        │巷3 弄23│        │前      │餘毛重  │      │海洛因壹包│
│  │        │號2 樓住│        │        │0.32 公 │      │(驗餘毛重│
│  │        │處內    │        │        │克)    │      │零點叁貳公│
│  │        │        │        │        │        │      │克)沒收銷│
│  │        │        │        │        │        │      │燬之      │
├─┼────┼────┤        │        ├────┼───┼─────┤
│二│96年8月3│某不詳地│        │        │        │施用第│有期徒刑叁│
│  │日晚間7 │點      │        │        │        │二級毒│月        │
│  │時36分為│        │        │        │        │品    │          │
│  │警採尿時│        │        │        │        │      │          │
│  │起回溯96│        │        │        │        │      │          │
│  │小時內之│        │        │        │        │      │          │
│  │某時    │        │        │        │        │      │          │
├─┼────┼────┼────┼────┼────┼───┼─────┤
│三│96年9月 │桃園縣桃│96年9月 │桃園縣桃│第一級毒│施用第│有期徒刑柒│
│  │11日晚間│園市中正│11日晚間│園市三民│品海洛因│一級毒│月,扣案之│
│  │7時許   │路60號某│8時許   │路與自強│2 包(合│品    │第一級毒品│
│  │        │遊藝場廁│        │路口    │計淨重  │      │海洛因貳包│
│  │        │所內    │        │        │1.27 公 │      │(合計淨重│
│  │        │        │        │        │克,空包│      │壹點貳柒公│
│  │        │        │        │        │裝總重  │      │克,空包裝│
│  │        │        │        │        │0.44公克│      │總重零點肆│
│  │        │        │        │        │,純質淨│      │肆公克,純│
│  │        │        │        │        │重0.54公│      │質淨重零點│
│  │        │        │        │        │克)    │      │伍肆公克)│
│  │        │        │        │        │        │      │均沒收銷燬│
│  │        │        │        │        │        │      │之        │
├─┼────┼────┤        │        ├────┼───┼─────┤
│四│96年9月 │桃園縣桃│        │        │第二級毒│施用第│有期徒刑叁│
│  │11日晚間│園市中正│        │        │品甲基安│二級毒│月,扣案之│
│  │7時許   │路60號某│        │        │非他命1 │品    │第二級毒品│
│  │        │遊藝場廁│        │        │包(驗餘│      │甲基安非他│
│  │        │所內    │        │        │毛重0.41│      │命壹包(驗│
│  │        │        │        │        │7 公克)│      │餘毛重零點│
│  │        │        │        │        │        │      │肆壹柒公克│
│  │        │        │        │        │        │      │)沒收銷燬│
│  │        │        │        │        │        │      │之        │
├─┼────┼────┼────┼────┼────┼───┼─────┤
│五│96年9月 │桃園縣桃│96年9月 │桃園縣蘆│第一級毒│施用第│有期徒刑柒│
│  │21日下午│園市富國│21日晚間│竹鄉中興│品海洛因│一級毒│月,扣案之│
│  │2時許   │路旁被告│6時10分 │路42號前│4 包(合│品    │第一級毒品│
│  │        │所駕駛之│許      │        │計淨重  │      │海洛因肆包│
│  │        │自小客車│        │        │3.94 公 │      │(合計淨重│
│  │        │內      │        │        │克,空包│      │叁點玖肆公│
│  │        │        │        │        │裝總重  │      │克,空包裝│
│  │        │        │        │        │0.91公克│      │總重零點玖│
│  │        │        │        │        │,純質淨│      │壹公克,純│
│  │        │        │        │        │重0.    │      │質淨重零點│
│  │        │        │        │        │92公克)│      │玖貳公克)│
│  │        │        │        │        │        │      │均沒收銷燬│
│  │        │        │        │        │        │      │之        │
├─┼────┼────┤        │        ├────┼───┼─────┤
│六│96年9月 │桃園縣桃│        │        │第二級毒│施用第│有期徒刑叁│
│  │21日下午│園市富國│        │        │品甲基安│二級毒│月,扣案之│
│  │2時許   │路旁被告│        │        │非他命4 │品    │第二級毒品│
│  │        │所駕駛之│        │        │包(合計│      │甲基安非他│
│  │        │自小客車│        │        │毛重4.03│      │命肆包(合│
│  │        │內      │        │        │公克)  │      │計毛重肆點│
│  │        │        │        │        │        │      │零叁公克)│
│  │        │        │        │        │        │      │均沒收銷燬│
│  │        │        │        │        │        │      │之        │
├─┼────┼────┼────┼────┼────┼───┼─────┤
│七│96年9月 │桃園縣桃│96年9月 │桃園縣桃│第一級毒│施用第│有期徒刑柒│
│  │30日下午│園市三元│30日晚間│園市三元│品海洛因│一級毒│月,扣案之│
│  │5時許   │街269號2│7時5分許│街269號 │3包(合 │品    │第一級毒品│
│  │        │樓內    │        │前      │計毛重  │      │海洛因叁包│
│  │        │        │        │        │1.65 公 │      │(合計毛重│
│  │        │        │        │        │克)、注│      │壹點陸伍公│
│  │        │        │        │        │射針筒1 │      │克)均沒收│
│  │        │        │        │        │支      │      │銷燬之,注│
│  │        │        │        │        │        │      │射針筒壹支│
│  │        │        │        │        │        │      │沒收      │
├─┼────┼────┤        │        ├────┼───┼─────┤
│八│96年9 月│桃園縣桃│        │        │吸食器1 │施用第│有期徒刑叁│
│  │日28日中│園市三元│        │        │組      │二級毒│月,扣案之│
│  │午12時許│街269號2│        │        │        │品    │吸食器壹組│
│  │        │樓內    │        │        │        │      │沒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9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