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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9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95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7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之分裝袋壹只及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㈠前於民國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215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84年8月1 日假釋出監,惟於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1 年6 月15日;㈡於84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22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3912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㈢於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18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㈣同年間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3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 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8 月經本院以88年度聲字第18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與上開殘刑1 年6月15日及有期徒刑3 年8 月接續執行,於92年1 月30日假釋出監,惟於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3 年5 月。另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87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復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512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而於88年8 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428 號為免刑判決;㈤於93年間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1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㈢、㈣、㈤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63號裁定減刑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 年7 月(㈠部分)、1 年10月(㈢、㈣部分)及4 月(㈤部分)確定,於93年11月4 日入監執行前揭㈠、㈢、㈣、㈤罪之殘刑,而於96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竟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3 月29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平鎮市○○里○○街88 巷24 號之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7年3 月30日晚上9 時20分許,在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32號皇上凰酒店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分裝袋1 只及注射針筒1 支。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紙。

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分裝袋1 個、注射針筒1 支。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959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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