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靜梅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207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乙○○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73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526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43 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1年8 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4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067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3年1 月9 日因法律修正出所,該次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6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而確定在案;又於93年間因犯過失致死、遺棄屍體、施用毒品、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430號、93年度訴字第2123號、93年度壢簡字第1512號、94年度壢簡字第26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7 月、7 月、3 月、4 月、4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9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而確定在案,與上開有期徒刑11月接續執行,於96年4 月12日假釋出監,嗣遭撤銷假釋,上開各罪並經本院97年7 月9 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794 號裁定減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又15日、1 年3 月確定,惟已無殘刑可供執行,檢察官亦未再指揮執行,於96年7 月16日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35號、第302 號判決意旨參照)。詎其竟仍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3 月11日凌晨1 時許,在其友人徐廉成位於桃園縣龍潭鄉○○路260 號2 樓住處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嗣於97年3 月11日凌晨4 時許,在桃園縣龍潭鄉○○路750 號前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林韡婷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7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