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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林靜梅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219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6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4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7年6 月26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794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6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155號裁定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167號裁定停止戒治,嗣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491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89年11月18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19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繼於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383號裁定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999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2年7 月22日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迄92年11月9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7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另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145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 月、4 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15日確定,甫於96年11月24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7 月11日晚間6 、7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朝陽森林公園公廁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翌(12)日晚間9 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新生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前毛重0.29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2公克,驗餘毛重0.27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其中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費失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林韡婷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9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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