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6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1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7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0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12月16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判決駁回上訴、緩刑5 年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前即91年3 月18日另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95年9 月6 日以95年度易字第8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20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97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並於97年1 月3 日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94年1 月7 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94年1 月7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 及第76條規定,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1 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係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95年7 月1 日)前受上開緩刑之宣告,而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依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1 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 及第76條規定。又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10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 年12 月16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1214號判決駁回上訴、緩刑5 年確定,另於緩刑期前故意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95年9 月6 日以95年度易字第8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206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經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7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此裁定並於97年1 月3 日確定在案等情,有被告上述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裁定等在卷可稽。被告上開所犯之偽造文書罪,經裁定依法減刑後為有期徒刑5 月,並得易科罰金,該減刑裁定應屬另一與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之裁判,本件聲請人於該裁定確定後6 月內提出撤銷緩刑之聲請,應屬合乎刑法第75條之1 第2 項之聲請法定期間之規定,合先敘明。本院審酌受刑人雖因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受緩刑宣告之寬典,惟於緩刑期前即因故意犯偽造文書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足認受刑人所為已動搖原緩刑判決認定受刑人經此偵審論罪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而給予緩刑宣告之基礎,且無從原緩刑之宣告得收其預期之效果,本件受刑人顯非偶蹈法網或對其前所犯有所悔悟(渠於該詐欺案自始至終均否認犯罪),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符合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聲請人所請,核無不合,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6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