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93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19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1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0月8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9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3 年,於96年10月29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96年12上旬某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8 月26日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6 月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內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此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明。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8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95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緩刑3 年,於96年10月29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竟於緩刑期內即96年12上旬某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8 月26日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6 月確定一節,有前開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堪予認定。受刑人於宣告緩刑期內故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聲請本院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自應依法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9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