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5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曾淑華鄭吉雄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8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2673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其向本院表示願受判處有期徒刑3月,復經檢察官同意求處有期徒刑3月,本院審酌被告一時失慮始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且所收受之贓物悉已返還被害人,兼衡其犯罪之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認上開求刑為適當,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