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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4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曾淑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42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現另案在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

          所觀察、勒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案件聲請減刑,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九

十七年度執抗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四、五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四、五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詳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抗告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皆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中編號一、四、五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於附表編號一、四、五所示之罪於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減刑後│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
│號│            │      │刑度  │(民國)    │案號          │            │
│  │            │      │      │            │              │            │
├─┼──────┼───┼───┼──────┼───────┼──────┤
│  │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有期徒│自八十九年七│臺灣高等法院八│九十年二月二│
│一│品罪罪      │刑九月│刑四月│月十一日起至│十九年度上易字│十七日      │
│  │            │      │又十五│同年月二十九│第四五二四號判│            │
│  │            │      │日    │日止        │決            │            │
├─┼──────┼───┼───┼──────┼───────┼──────┤
│  │販賣第二級毒│有期徒│不得減│八十八年三月│臺灣高等法院九│九十年六月七│
│二│品罪        │刑七年│刑    │六日        │十年度上訴字第│日          │
│  │            │      │      │            │七二號判決    │            │
├─┼──────┼───┼───┼──────┼───────┼──────┤
│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不得減│八十八年九月│臺灣高等法院九│九十年四月二│
│三│            │刑二年│刑    │十四日至同年│十年度上易字第│十七日      │
│  │            │四月  │      │十一月十三日│五三一號判決  │            │
├─┼──────┼───┼───┼──────┼───────┼──────┤
│  │收受贓物罪  │有期徒│有期徒│八十八年十一│同上          │同上        │
│四│            │刑四月│刑二月│月十三日    │              │            │
│  │            │      │      │            │              │            │
├─┼──────┼───┼───┼──────┼───────┼──────┤
│五│竊盜罪      │有期徒│有期徒│八十九年七月│臺灣桃園地方法│九十一年四月│
│  │            │刑四月│刑二月│十一日      │院九十年度易字│二十八日    │
│  │            │      │      │            │第一二一二號判│            │
│  │            │      │      │            │決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4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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