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8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2 所示已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減之刑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已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