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1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攜帶兇器竊盜 │行使偽造私文書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所犯法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款 │ │第1 項 │第2 項 │ ├────┼───────────┼───────────┼───────────┼───────────┤ │犯罪日期│97年1 月20日 │97年1 月20日 │96年9 月13日 │96年9 月14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3147號 │97年度偵字第9682號 │96年度毒偵字第7134號 │96年度毒偵字第7134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490 號 │97年度審簡字第292 號 │96年度訴字第4196號 │96年度訴字第4196號 │ │實├──┼───────────┼───────────┼───────────┼───────────┤ │審│判決│97年5 月30日 │97年8 月29日 │97年5 月29日 │97年5 月29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490 號 │97年度審簡字第292 號 │96年度訴字第4196號 │96年度訴字第4196號 │ │判├──┼───────────┼───────────┼───────────┼───────────┤ │決│確定│97年6 月23日 │97年9 月30日 │97年8 月11日 │97年8 月11日 │ │ │日期│ │ │ │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 ├────┼───────────┼───────────┬───────────┤ │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 項 │第1 項 │第2 項 │ ├────┼───────────┼───────────┼───────────┤ │犯罪日期│96年12月13日 │97年4 月7 日 │97年4 月7 日 │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174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411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411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27號 │97年度訴字第2332號 │97年度訴字第2332號 │ │實├──┼───────────┼───────────┼───────────┤ │審│判決│97年4 月29日 │97年6 月18日 │97年6 月18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923號 │97年度訴字第2332號 │97年度訴字第2332號 │ │判├──┼───────────┼───────────┼───────────┤ │決│確定│97年7 月28日 │97年8 月20日 │97年8 月20日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