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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7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77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42巷1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9月17日           │96年6月16日           │96年9月9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22419號   │96年度偵字第15592號   │97年度偵字第891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1223號    │96年度審易字第383號   │97年度易字第783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6年10月19日          │96年11月30日          │97年3月31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1223號    │96年度審易字第383號   │97年度易字第783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6年11月26日          │96年12月31日          │97年5月9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3153號裁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                                               │
└────────┴───────────────────────────────────┘
┌────────┬───────────┬───────────┐
│ 編          號 │         四           │          五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8月27日           │96年5月21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4794號    │97年度偵字第3765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7年度審易字第810號   │97年度審易字第811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7年7月4日            │97年7月4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7年度審易字第810號   │97年度審易字第811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7年7月29日           │97年7月29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7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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